被辞退的员工可以获得未发放的销售奖金吗?
发布时间:2025-06-03

内容概要

被辞退员工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时,争议核心通常围绕奖金发放条件与劳动关系终止的关联性展开。此类主张的法律依据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企业制定的销售奖金制度效力以及员工实际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中,需重点厘清奖金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固定薪酬或浮动激励)、离职时结算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业绩核算周期、支付条件成就时间等),以及劳动仲裁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要点。此外,员工在主张权利时需系统性收集工资凭证、绩效考核记录、制度文件等证据,以应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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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员工奖金主张依据

被辞退员工能否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首要依据在于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奖金属于固定薪酬组成部分,或企业制度规定奖金发放不以在职状态为前提,则劳动者有权主张权益。反之,若奖金被定义为浮动绩效或附有离职结算规则,则需结合实际业绩完成节点进行判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已完成对应业绩目标的奖金请求权不受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常通过奖金发放周期、考核标准客观性等要素,界定其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进而影响维权路径选择。

劳动合同约定奖金条款解析

在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时,劳动合同约定是首要审查依据。若合同中明确将奖金列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并约定了具体发放条件(如业绩达标比例、发放周期等),则员工被辞退后仍可依据条款主张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报酬条款属于必备内容,若奖金条款表述为“固定发放”或与基本工资存在强关联性,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性质。反之,若合同仅概括性表述为“按公司制度执行”,则需结合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分析。需特别关注合同中是否存在“离职后不再发放未结算奖金”等排除性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需审查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定劳动报酬保障规则。例如,员工在奖金核算周期内完成业绩目标但未至发放日即被辞退的,排除条款可能因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效。

公司销售奖金制度效力认定

在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时,公司销售奖金制度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是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须履行民主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完成公示告知义务。若企业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便制度中明确“离职员工不享有未发放奖金”等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需对制度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例如,若奖金发放条件仅约定“在职期间完成销售目标”,但未明确离职结算规则,则需结合行业惯例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奖金计算方式,而公司制度存在冲突条款,应以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为准。对于通过单方解释权条款排除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仲裁机构通常不予支持。

业绩完成情况确认标准

在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时,业绩完成情况的客观认定是核心争议点。首先需明确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中约定的考核周期量化指标,例如是否以季度、年度为结算单位,或是否设定明确的销售额、回款率等数据门槛。其次,若员工在离职前已实际完成对应业绩目标,即便奖金发放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日,仍可能主张权利。此时需通过销售合同财务凭证系统数据记录等客观证据链,证明业绩达成的具体时间节点与成果归属。同时,若公司存在“离职后业绩不计入奖金核算”等单方规定,需结合条款合理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效力审查。对于浮动奖金团队业绩分配等复杂情形,还需进一步厘清个人贡献度与分配规则之间的关联性。

销售奖金性质认定要点

认定销售奖金的法律性质是主张权利的核心前提。根据司法实践,若奖金在劳动合同约定中明确为固定薪酬组成部分,或通过公司销售奖金制度形成常态化发放惯例,则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性质,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克扣。反之,若奖金条款载明“需在职发放”或与特定经营目标挂钩,则可能视为附条件的福利性激励,需结合员工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及离职时间节点综合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机构通常重点审查奖金计算规则、发放周期及业绩确认流程,例如是否已完成客户签约、回款周期是否跨越离职时点等客观要素,这些细节将直接影响未发放销售奖金的请求权基础。该认定结论通常为后续离职结算规则的适用提供关键依据。

离职结算规则详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离职结算规则通常包含工资、奖金、补偿金等项目的结算标准与时间限制。若涉及销售奖金发放,需优先核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奖金计算方式、发放条件及离职后处理条款。例如,部分企业规定奖金发放以员工在职且完成业绩考核周期为前提,若员工在发放日前离职则视为自动放弃。此外,公司内部奖金制度若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即便未写入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有效依据。对于被辞退员工,需重点核查离职原因是否影响奖金发放资格,如因严重违纪被辞退,企业可能依据制度免除支付义务;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则需结合实际业绩完成进度判定是否应折算支付。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单方调整离职结算规则时,需确保不违反公平性原则及法定最低保障标准。

劳动仲裁维权步骤指引

劳动者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时,若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首先,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明确主张的奖金金额、计算依据及事实理由。其次,需附具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奖金制度文件业绩完成凭证等核心证据。仲裁机构受理后,劳动者应配合举证说明离职结算规则与奖金发放条件的关联性,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或调取公司内部系统数据。若用人单位主张奖金发放存在附条件或已失效条款,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仲裁庭将结合证据材料、庭审陈述及行业惯例,对奖金性质及支付义务进行裁量。

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收集

在主张未发放销售奖金的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需初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中涉及奖金条款的有效性、个人业绩完成情况与奖金发放条件的关联性。若用人单位主张奖金发放存在附加条件(如离职后不予结算),则需由企业承担该制度的合法性及告知义务的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劳动者应重点收集工资支付记录、载明奖金计算规则的公司制度文件、经双方确认的绩效考核数据以及离职前已完成业绩的书面凭证(如客户签约记录、系统数据截屏)。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离职结算规则,需核查其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值得注意的是,涉及电子数据或内部系统信息时,建议通过公证、录屏等方式固定证据链,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影响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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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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